7月27日,四川省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四川省紅十字會原常務(wù)副會長文家碧涉嫌犯受賄罪、貪污罪一案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文家碧犯受賄罪、貪污罪,兩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60萬元,對其犯罪所得人民幣754.695萬元、美金5000元予以追繳。
2010年,時任四川省紅十字會黨組書記、常務(wù)副會長、巡視員的文家碧,經(jīng)人介紹認識了四川文秀投資有限公司商人胡某、吳某某,在三年時間內(nèi),文家碧為四川文秀投資有限公司在建設(shè)眉山老年康復(fù)中心等項目上提供幫助,事成后,文家碧先后7次共計索取或收受胡某賄賂人民幣183.04萬元。經(jīng)法院查明,文家碧受賄及索賄事實共計13起,金額高達人民幣550.09萬元、美金5000元。同時,文家碧還利用職務(wù)上的便利,單獨或伙同他人侵吞、騙取公款犯罪4起,共貪污人民幣295.342萬元,文家碧將其中227.605萬元據(jù)為己有。
到案后,文家碧認罪、悔罪,并主動退繳部分贓款。庭審中面對檢察機關(guān)指控的受賄和貪污事實,文家碧辯稱自己主觀上是“為公和紅十字會開展工作需要”,只是搭車斂財。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文家碧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wù)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以及單獨或伙同他人侵吞、騙取公款的行為均已觸犯刑律,分別構(gòu)成受賄罪、貪污罪。文家碧犯罪后具有坦白情節(jié),認罪悔罪,主動退繳部分贓款,但其受賄犯罪有索賄情節(jié),貪污犯罪侵吞、騙取的對象為社會捐助款,其行為對紅十字會聲譽造成惡劣影響。綜合文家碧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決。(作者 喬勁松 粟 政)
2010年,時任四川省紅十字會黨組書記、常務(wù)副會長、巡視員的文家碧,經(jīng)人介紹認識了四川文秀投資有限公司商人胡某、吳某某,在三年時間內(nèi),文家碧為四川文秀投資有限公司在建設(shè)眉山老年康復(fù)中心等項目上提供幫助,事成后,文家碧先后7次共計索取或收受胡某賄賂人民幣183.04萬元。經(jīng)法院查明,文家碧受賄及索賄事實共計13起,金額高達人民幣550.09萬元、美金5000元。同時,文家碧還利用職務(wù)上的便利,單獨或伙同他人侵吞、騙取公款犯罪4起,共貪污人民幣295.342萬元,文家碧將其中227.605萬元據(jù)為己有。
到案后,文家碧認罪、悔罪,并主動退繳部分贓款。庭審中面對檢察機關(guān)指控的受賄和貪污事實,文家碧辯稱自己主觀上是“為公和紅十字會開展工作需要”,只是搭車斂財。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文家碧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wù)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以及單獨或伙同他人侵吞、騙取公款的行為均已觸犯刑律,分別構(gòu)成受賄罪、貪污罪。文家碧犯罪后具有坦白情節(jié),認罪悔罪,主動退繳部分贓款,但其受賄犯罪有索賄情節(jié),貪污犯罪侵吞、騙取的對象為社會捐助款,其行為對紅十字會聲譽造成惡劣影響。綜合文家碧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決。(作者 喬勁松 粟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