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審判長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突發(fā)心臟病,無法繼續(xù)參與審判,需在庭外另行指派其他審判人員參加審判。法院院長是否可以指定一名審判員擔任審判長重新審理?
2、某法院在審理張某自訴傷害案中,發(fā)現被告人還實施過搶劫。問對此法院應當如何進行處理?
1、答:可以。院長或庭長參加案件審判的時候,自己擔任審判長。院長庭長不在,就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不得擔任審判長)。
2、答:繼續(xù)審理傷害案,將搶劫案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搶劫案屬于需要立案偵查才能查明的公訴案件,依據管轄分工的有關規(guī)定,應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因此,人民法院應當將搶劫案移送公安機關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