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決議提出的完善行政訴訟體制機制,合理調整行政訴訟案件管轄制度,切實解決行政訴訟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等突出問題的重大決策部署,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經由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五次會議討論通過,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圍內實行行政案件跨行政區域集中管轄,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各中級人民法院實行一審案件相對交叉管轄。大同、朔州、忻州三個中級法院相互交叉,大同中院管轄原由忻州中院受理的一審行政案件,朔州中院管轄原由大同中院受理的一審行政案件,忻州中院管轄原由朔州中院受理的一審行政案件;太原、晉中、陽泉、呂梁四個中院相互交叉,太原中院管轄省政府和省直行政機關為被告的一審行政案件以及原由陽泉中院受理的一審行政案件,晉中中院管轄原由呂梁中院受理的一審行政案件,呂梁中院管轄原由晉中中院受理的一審行政案件,陽泉中院管轄太原市政府以及太原市各縣區(市)政府為被告的一審行政案件;臨汾、運城中院相互交叉,臨汾中院管轄原由運城中院受理的一審行政案件,運城中院管轄原由臨汾中院受理的一審行政案件;長治、晉城中院相互交叉,長治中院管轄原由晉城中院受理的一審行政案件,晉城中院管轄原由長治中院受理的一審行政案件。
二、太原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管轄對全省各中院生效的行政案件不服的再審申請和申訴案件。
三、基層法院實行相對集中管轄。在大同、陽泉、長治、運城、呂梁五個中級法院司法管轄區內,仍按省高院批準的基層人民法院為集中管轄法院,管轄范圍不變;在太原、朔州、忻州、晉中、臨汾、晉城六個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司法管轄區內,各中院應根據本地區實際,確定二至三個基層法院為集中管轄法院,報請省高院批準后,管轄原由其他基層法院管轄的一審行政訴訟案件。集中管轄法院原則上不再管轄本地行政機關為被告的一審行政訴訟案件,而由其他集中管轄法院審理。非集中管轄法院行政審判庭仍予保留,負責非訴行政執行案件審查,同時協助集中管轄法院辦理有關委托事項。
四、自2016年5月1日起,起訴人應當向跨行政區域管轄改革后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向原管轄地法院提起訴訟的,原管轄地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五、2016年5月1日之前已經受理但尚未審結的案件由原管轄法院繼續審理。
二、太原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管轄對全省各中院生效的行政案件不服的再審申請和申訴案件。
三、基層法院實行相對集中管轄。在大同、陽泉、長治、運城、呂梁五個中級法院司法管轄區內,仍按省高院批準的基層人民法院為集中管轄法院,管轄范圍不變;在太原、朔州、忻州、晉中、臨汾、晉城六個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司法管轄區內,各中院應根據本地區實際,確定二至三個基層法院為集中管轄法院,報請省高院批準后,管轄原由其他基層法院管轄的一審行政訴訟案件。集中管轄法院原則上不再管轄本地行政機關為被告的一審行政訴訟案件,而由其他集中管轄法院審理。非集中管轄法院行政審判庭仍予保留,負責非訴行政執行案件審查,同時協助集中管轄法院辦理有關委托事項。
四、自2016年5月1日起,起訴人應當向跨行政區域管轄改革后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向原管轄地法院提起訴訟的,原管轄地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五、2016年5月1日之前已經受理但尚未審結的案件由原管轄法院繼續審理。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