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最高法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5次會議通過),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據(jù)此,借款人依法可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據(jù)此,借款人依法可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