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方)和被告鄧某(女方)2013年經(jīng)人介紹認識,訂婚時鄧某提出:為確保雙方關系的穩(wěn)定,李某應付1.2萬元定金,如以后李某反悔,無權要求鄧某返還該1.2萬元定金,若鄧某反悔應雙倍返還定金。為成就婚姻,李某只得按鄧某的要求給付了1.2萬元定金。
2014年1月,李某和鄧某登記結婚,然而婚后第三天,原、被告即發(fā)生爭執(zhí),在不到一年的婚姻生活中,原、被告因感情不合分居時間竟達10個月。2015?年3月初李某向法院起訴離婚并要求鄧某返還定金1.2萬元。鄧某同意離婚,但稱李某違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法院在判決原、被告離婚的同時認定:原、被告所達成的定金條款違背了婚姻法的婚姻自由原則,屬無效協(xié)議,被告為此所收取的錢款應全額返還。(陳立烽 陳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