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債務人借款時作為擔保人簽訂了保證人,借款到期后,債權人將債務人和夫妻二人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妻子是否要承擔還款責任呢?近日,安鄉(xiāng)法院董家垱法庭審理了這樣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最終法院判決擔保人的妻子不承擔償還責任。
被告李某因經營需要,向安鄉(xiāng)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申請介紹借款3 000 000元。原告張某知道這一信息后,向外籌集現(xiàn)金3 000 000元借給被告李某,胡某為其提供擔保,為此雙方簽訂了《借款保證合同》,合同約定借款月利率為2%,被告向原告出具了3 000 000元的總借據(jù)。被告胡某不僅在《借款保證合同》保證人欄簽名且向原告出具了無限連帶責任擔保承諾書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李某僅向原告償還了800 000元的本金及利息,余款一直未償還。為此,原告訴諸法院,要求被告李某、胡某及胡某的妻子陳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胡某在法庭上辯稱,被告胡某的妻子對擔保的事情毫不知情,請求法院駁回對其妻子的起訴。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擔保之債不同于婚姻法規(guī)定的夫妻共同生活債務,原告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擔保人從中獲利,該案擔保合同為無償合同,擔保行為對于夫妻共同生活目的沒有任何幫助,因此該保證債務的設定并沒有基于夫妻共同生活目的的可能,屬于個人債務情形,應認定為胡某的個人債務。據(jù)此,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李某、胡某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駁回原告對被告陳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判斷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按照是否以基于夫妻共同生活為目的,對于無償行為所生之債務,應認定為個人債務,若擔保行為收取了經濟利益用于家庭生活,則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應對該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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